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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继承权,其实不如明确的放弃声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裴某某为上诉人,吴某某、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为原审被告,各方因转继承纠纷产生争议。上诉人裴某某诉称:涉及任某丁的遗产继承,其依法享有转继承权,故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被上诉人吴某某及原审被告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对裴某某的转继承权存在异议。法院查明任某丙于2012年12月19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明确记载任某丙放弃继承任某丁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上诉人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予以退回。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需进一步核实、查清任某丁的遗产范围是否仅为声明书中列明的遗产,而任某丙明示放弃继承的遗产,导致裴某某的转继承权丧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并合法有效,即对继承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某丙在公证处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其明确放弃继承的任某丁的遗产,裴某某基于任某丙所享有的转继承权相应丧失。原审法院因未查清任某丁的遗产范围是否仅为声明书中列明的部分,故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查明事实,确保裁判的准确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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