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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被继承人赵某江之子,被告杜某系赵某江的妻子,被告韩某系赵某江的母亲,三人均为赵某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江于2020年8月13日死亡,留有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的房产一套及家具家电、工资余额、丧葬费、抚恤金、养老保险金余额等财产。赵某主张,确认赵某江2020年7月9日、7月19日的两份遗嘱有效,案涉房产及房内物品、工资余额等由其继承,赵某江的生前债务从遗产中偿还,并要求杜某等交付房产及相关手续、配合过户。杜某辩称,其与赵某江系合法夫妻,尽了抚养义务,赵某江2020年8月5日的遗嘱否定了此前遗嘱,应按该遗嘱处理,其对房产享有居住权,未处分的财产应法定继承。韩某主张作为赵某江的母亲,依法享有继承权。法院查明,赵某江2020年7月9日的打印遗嘱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2020年7月19日的自书遗嘱有效;2020年8月5日的“嘱言”系自书遗嘱,有效,其中载明杜某对案涉房产有居住到老的权利。案涉房产及相关财产情况明确,双方对部分财产价值无异议。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赵某江2020年7月19日的遗嘱及2020年8月5日的“嘱言”有效;案涉房产归赵某所有,杜某交付产权证书并配合过户,杜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房内家具家电归杜某所有,杜某向赵某、韩某各支付分割款6666.67元;赵某、杜某、韩某按份分割个人账户返还金额、一次性抚恤金等;丧葬费归杜某所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赵某江2020年7月19日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对案涉房产的处分有效;2020年8月5日的“嘱言”作为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中关于杜某对案涉房产享有居住权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2020年7月9日的打印遗嘱因无见证人,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属无效。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杜某、韩某均等分割,法院的判决符合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