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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举证不能时,才明白亲子关系认定的严格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许小某主张与周一某、周二某系同母异父兄妹,三人母亲为陈晓某。陈晓某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周一某、周二某,周某于2015920日去世,陈晓某于20151217日去世。原告许小某诉称其为陈晓某与前夫许国某之子,1969年父母离婚后随父生活,与陈晓某有往来,请求分割陈晓某名下两套房屋各九分之二的份额及相应存款。被告周一某、周二某辩称许小某无法证明与陈晓某的母子关系,证据不具证明力;陈晓某留有录音遗嘱,指定其二人继承遗产,且二人赡养了父母,故不同意许小某的请求。法院查明许小某提交的入党材料、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晓某的亲子关系;许小某申请与周一某、周二某做半同胞关系鉴定,因鉴定机构无相关能力未受理,且周一某、周二某不同意转其他机构鉴定。一审判决许小某继承部分遗产;二审改判驳回许小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主张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继承遗产的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据需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许小某提交的证据存在涂改、缺乏直接佐证等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其与陈晓某的母子关系。同时,半同胞亲缘关系鉴定与亲子鉴定的价值取向不同,不能类比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在被告拒绝鉴定且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故许小某的继承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未获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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