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你以为的亲属关系,其实不如法律认可的证明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与陈某系夫妻,育有女儿周某1、周某2。周某于2015920日去世,陈某于20151217日去世。许某1主张自己是陈某与前夫许某2之子,系陈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周某1、周某2则否认许某1与陈某的母子关系,主张周某、陈某留有录音遗嘱,涉案房屋应分别由二人继承,存款按法定继承分割。原告许某1诉称其系陈某与许某2婚生子,1969年父母离婚后随父生活,与陈某有往来。陈某去世后,周某1、周某2隐瞒事实并侵占遗产,故要求分割陈某名下两套房屋各九分之二的份额,以及相应存款。被告周某1、周某2辩称不认可许某1与陈某的母子关系,其未提供有效证明;周某、陈某病危时留有录音遗嘱,明确两套房屋分别由二人继承,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查明许某1提交的入党档案、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等材料主张与陈某的母子关系,但部分材料存在涂改,且未能提供陈某与许某2的婚姻、离婚证明及出生证明;周某、陈某的录音中,二人表示房屋由周某1、周某2分别继承,见证人为周某三姐周某3及其女儿魏某。一审法院认定许某1为陈某继承人,未认可录音遗嘱效力,判决许某1继承部分遗产;二审中,因许某1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母子关系,且录音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故改判。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名下房屋由周某2继承,周某名下房屋由周某1继承;周某、陈某名下存款由周某1、周某2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驳回许某1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认定需以充分证据为依据。许某1主张与陈某存在母子关系,但未能提供婚姻登记、出生证明等直接证据,且相关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法定继承人身份,故无法获得继承权。关于录音遗嘱,虽见证人系继承人亲属,但结合案件事实,其与遗产处理无利害关系,录音内容体现了周某、陈某的真实意愿,符合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涉案房屋应按遗嘱继承,存款按法定继承由周某1、周某2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