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关键看遗嘱效力与遗产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系被继承人朱某湘与前妻赵某兰的子女,被告冯某系朱某湘的再婚配偶。朱某湘于2020年4月27日去世,遗留有位于xxx的安置房一套、养老金xxx元、拆迁补偿款、抚恤金xxx元、丧葬费xxx元等财产。四原告主张,依法分割上述财产,各分得房屋面积的五分之一、拆迁补偿款等费用的五分之一,同时认为丧葬费应由其四人享有,并分割养老金xxx元。冯某辩称,朱某湘留有多份遗书,将所有财产指定由其继承,且其对朱某湘尽了主要照顾义务,丧葬事宜也由其处理,四原告不应参与分配。法院查明,朱某湘与冯某签订的《解决家庭房屋基地分配和今后问题的协议》约定朱某湘的财产用于个人养老等,子女不承担经济责任;朱某湘留有多份手写遗书,均签名捺印并注明时间,内容均指定其财产由冯某继承;安置房系朱某湘的安置面积所得,养老金xxx元存在,抚恤金和丧葬费未领取。法院经审理判决位于xxx的房屋及养老金xxx元由冯某继承;抚恤金和丧葬费合计xxx元由四原告与冯某各分得xxx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朱某湘所留的三份手写遗书,均有其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且内容无抵触,均指定其遗产由冯某继承,故其遗产应按遗嘱由冯某继承。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助和丧葬费用,应按法定继承由四原告与冯某平均分割,法院的判决符合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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