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不了解共同遗嘱,但一定要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前妻育有陈甲、陈乙二女,后与谢某结婚,生育陈丙、陈丁、陈戊三个子女。陈戊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小丽系陈戊的女儿。原告谢某主张依据其与陈某2014年3月在某社会调解服务中心订立的共同遗嘱,陈某已去世,按照遗嘱中“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的约定,案涉两套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被告小丽、陈甲、陈乙辩称对该遗嘱的效力和可执行性提出异议。法院查明案涉遗嘱由陈某书写,陈某与谢某均签字捺印,有社会调解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签字见证并加盖服务中心公章;遗嘱载明两套房屋分别由陈丙、陈丁继承,陈戊的xxx元赔偿款送给小丽,且一方先离世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健在方不得更改遗嘱;2019年11月陈某去世。一审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谢某继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本案中,陈某与谢某共同订立的遗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形式要件完备。虽然法律未专门规定共同遗嘱制度,但应尊重夫妻双方通过共同遗嘱处分自身财产的意思自治。陈某去世后,遗嘱中关于“一方先离世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生效,故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的份额应由谢某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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