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亲情在遗产纠纷中已经超过财产本身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何某育有2子何某甲、何某乙、2女何某丙、何某丁。何某甲主张按照何某2016年所立遗嘱,将某门市变更至自己名下,其他子女应协助办理财产变更。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辩称:反对协助办理门市房产变更登记,因担心何某甲出卖该房屋,认为被继承人何某生前嘱托该门市应留给何某甲的长子继承,且不能买卖。法院查明何某2016年所立遗嘱载明某门市由何某甲继承,四子女均在场见证并签字捺印;2021年何某离世;2023年何某乙就其他遗产提起诉讼时,各方对案涉门市归属无异议,法院已调解处理其他遗产。经综治中心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协助变更房产登记,约定该房屋不可买卖,待何某甲百年后由何某甲长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何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其中明确某门市由何某甲继承,何某甲依法享有该门市的继承权,其他子女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调解过程中,在法律框架下兼顾亲情伦理,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既尊重了遗嘱内容,又回应了其他子女对房屋后续归属的担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