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遗嘱被认定无效,才重视形式要件的合规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朱某婚后生育孙甲和孙乙。原告孙甲主张按照孙某与朱某于2008年11月6日订立的遗嘱继承两处房屋,该遗嘱载明两处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有孙某、朱某的签名和手印,A、B、C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由其打印,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6日,签名时间为11月8日。被告朱某、孙乙辩称该遗嘱并非孙某、朱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朱某另提交2018年8月13日经两名律师见证的个人遗嘱,主张自己的份额由孙乙单独继承。法院查明案涉遗嘱由继承人孙甲打印,打印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2009年孙某去世。一审判决房产中孙某所享有份额按其遗嘱由孙甲一人继承;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求,属无效,驳回孙甲按该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本案中,案涉遗嘱为打印件且由继承人孙甲制作,应属代书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且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而案涉遗嘱打印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全程,且由继承人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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