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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签名有瑕疵不当然导致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被继承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女李某乙、李某丙。原告李某乙、李某丙主张按照张某于2008年3月19日所立代书遗嘱继承某房屋中张某拥有的财产权利,该遗嘱载明由二人共同继承,有见证人陈某、刘某签名及日期,并有张某的“张”字签字和手印。被告辩称涉案遗嘱无效,要求进行法定继承。法院查明张某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有语言能力但肢体无法运动,于立遗嘱后8天2008年3月27日去世,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刘某代书,见证人陈某、刘某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张某签署“张”字并按捺手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所立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亦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虽张某仅签署“张”字,但考虑到其订立遗嘱时身体虚弱、行动不便且在短时间内去世,该签名不完整的情况具有合理性,且能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应仅因签名不规范否定遗嘱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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