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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某、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分别为原告齐某一、被告齐某二、齐某三。齐某某于2016年7月6日死亡,赵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死亡。原告主张其提交的赵某某所立打印遗嘱有效,该遗嘱载明赵某某自愿将名下xxx房屋由其全部继承,立嘱人处有赵某某签字,案外人韩某、刘某某签字,落款日期为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且有见证人出庭作证及鉴定意见佐证。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遗嘱无效,理由包括对“赵某某”签字真实性有异议、见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遗嘱订立过程无录音录像、订立遗嘱时房屋尚在齐某某名下等。法院查明齐某某去世后,涉案房屋经公证由赵某某继承,2017年2月15日转移登记至赵某某名下;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中立嘱人及见证人的签字、指纹经鉴定为本人所签及捺印,韩某、刘某某出庭作证称赵某某意识清楚,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无强制规定代书遗嘱需录音录像,被告关于见证人有利害关系及房屋归属的抗辩无证据支持。法院经审理判决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坐落于xxx房屋由原告齐某一继承,被告齐某二、齐某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及见证人资格的规定,本案中,赵某某所立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韩某、刘某某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二人均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见证了全套制作程序;遗嘱上有立嘱人赵某某及两名见证人的签字,经鉴定签字、指纹均为本人所留;落款日期明确;见证人亦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禁止作为见证人的情形。同时,遗嘱内容系赵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在遗嘱生效时已归赵某某所有,故该打印遗嘱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