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遗嘱无效才想起见证人的重要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海、刘某起系刘某与张某的子女,张某和刘某分别于2010年与2018年死亡。原告主张其持有的打印《遗嘱》有效,该遗嘱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和手印,见证人处有律师祁某、陈某署名,且有视频录像佐证订立过程。被告主张其持有的打印《遗嘱》有效,该遗嘱落款处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且有视频录像及见证人出庭作证佐证。法院查明刘某起提供的录像仅显示一名见证人,且两位见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刘某海提交的遗嘱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起提交的《遗嘱》因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效力不予认定;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认定为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本案中,打印遗嘱的生效需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刘某起提交的遗嘱虽有见证人署名,但录像未完整反映见证过程,且见证人未出庭证实真实性,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无效;而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上述全部形式要件,且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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