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与宽恕制度——杀人未遂还能继承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因遗产分配问题与父亲发生争执,持刀威胁父亲修改遗嘱,未造成实际伤害。父亲去世后,张某主张继承遗产,其他继承人则要求剥夺其继承权。
争议焦点
1. 以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修改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2. 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
刘颖新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应丧失继承权。但若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重新指定其为继承人,可恢复继承权。建议继承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