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预留份制度——未出生的孩子也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孕妇林女士在丈夫车祸去世后分娩,发现丈夫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包含一套房产和存款。林女士主张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公婆则认为胎儿未出生不应参与分配。
争议焦点
1. 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2.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预留份额如何处理?
刘颖新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为胎儿保留份额;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法院应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待其出生后实际分配。建议孕妇在丈夫去世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胎儿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