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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新遗嘱冲突,以哪一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黄有一子一女。多年前,老黄手写一份遗嘱并办理公证,明确名下房产归儿子,汽车、存款归女儿。后老黄与儿子关系发生嫌隙,遂又手写一份新遗嘱,明确全部遗产都由女儿继承,但未做公证。老黄去世后,子女对簿公堂,儿子诉称“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产应按公证遗嘱分割”。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遗产按照最后遗嘱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是指通过公证程序来设立的遗嘱,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核与确认。在过去,原《继承法》明确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定当存在多份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时,要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作为执行的依据。不过,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作出了重要修改,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条款。这一调整旨在更充分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确立了“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的新原则。

在本案中,老黄虽然曾立下一份公证遗嘱,但他后来又订立了新的遗嘱,且这份新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当以老黄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来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