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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未立遗嘱,父亲留有遗嘱,要获房屋全产权为何需舅舅点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王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其母2016年突发疾病去世,未立遗嘱。小王的外祖父母2018年去世,舅舅在世;父亲2020年去世,留有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王继承。小王携父亲遗嘱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却被告知需取得舅舅同意,否则无法取得全部房屋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主要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这两种形式。当继承开始后,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便依照遗嘱的内容来办理继承事宜;倘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本案里,小王的母亲去世时并未订立遗嘱,所以她名下所拥有的房产份额,需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其配偶老王、子女小王以及父母(即小王的外祖父母)共同平均继承。而小王父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小王继承,所以这部分房产份额就按遗嘱执行,归小王所有。后来,小王的外祖父母相继离世,他们之前继承所得的相应房产份额,便转由小王的舅舅继承。由此可见,鉴于目前房屋产权的这种分配状况,小王若想独自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就必须获得其舅舅的同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