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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见证签名有瑕疵,会导致遗嘱无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甲和张乙是兄弟,2021年初,二人的父亲老张去世,留下两处房产,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80平方米。张甲称父亲留有遗嘱,将大房子留给张甲,小房子留给张乙。该遗嘱为打印形成,共两页,老张及见证人李某在最后一页签名捺印。张乙不认可该遗嘱效力,将张甲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判决两人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两处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当今社会,打印技术日益普及,已逐渐取代手写,成为制作文书的主要方式。随着这一趋势,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兴的遗嘱类型,也获得了《民法典》的正式认可。传统的自书遗嘱,通常由遗嘱人亲自提笔书写,每个人的笔迹都独一无二,如同指纹一般,具有天然的证明效力。相比之下,打印遗嘱虽然制作简便、高效快捷,却存在一个显著缺陷——无法通过笔迹来辨识遗嘱制作者的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遗嘱被伪造的风险。

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其形式要件设定了极为严格的标准。具体而言,不仅要求有两名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全程见证,还规定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亲笔签名,并明确标注日期。然而,在本案中,所涉的打印遗嘱却存在明显瑕疵:遗嘱首页既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也缺乏见证人的署名,且整个过程中仅有一名见证人参与,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对打印遗嘱的严格要求。因此,该遗嘱应当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