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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给残疾继子留必要份额,遗嘱自由与“必留份”限制该如何权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有一亲生子和一继子,继子双腿残疾、未婚未育,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李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存款和房产都交由亲生子继承。继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法院判决从李某遗产中扣减一定份额由继子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依法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能够按照个人意愿自主安排遗产的分配与处置。然而,任何自由都不是毫无边界、绝对化的。我国《民法典》在保障公民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制,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那些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必留份”制度的设计,旨在切实保障残障人士、未成年人、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助于减轻社会的整体负担,更充分契合了公序良俗的精神内涵。

在本案中,李某所立遗嘱未给其残疾继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遗嘱中与此相关的内容应当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李某的继子作为法定应受保障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应有的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