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姆的遗赠扶养协议和给女儿的遗嘱冲突,房产该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早年丧妻,2010年与雇佣多年的保姆廖某签订协议,约定廖某负责其生活起居,去世后名下房产归廖某所有。2021年初,郑某查出自己患肺癌晚期,又立下遗嘱,明确名下房产归女儿所有。廖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照顾郑某,郑某离世后,廖某和郑某女儿因房产归属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房产依法归廖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指的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由扶养人来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各项义务,同时扶养人依法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这一制度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并发展完善的,它为那些孤寡老人提供了可靠的生活保障,切实确保他们能够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在本案中,郑某不仅和保姆廖某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还另外立下了遗嘱,而且这两份文件中关于房产处分的条款内容相互冲突、彼此抵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且内容有矛盾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遗嘱。廖某在协议存续期间,已经按照约定切实履行了对郑某的养老义务,为其提供了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必要支持,因此廖某依法应当享有对协议中相关房产的继承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