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拆迁安置房归属争议——以李家老宅拆迁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张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李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60平方米老宅中。2024年,该区域因城市更新启动拆迁,李先生作为产权人与拆迁方签订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获得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价值约300万元),并支付差价款60万元(其中40万元来自李先生婚前存款,20万元为婚后夫妻共同积蓄)。2025年,李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就安置房归属产生争议。张女士主张安置房为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则认为安置房系其婚前房产转化而来,且大部分差价由其婚前财产支付,应归其个人所有。
争议焦点
1. 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认为,安置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差价款部分来自婚后共同积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李先生则主张,安置房系其婚前房产拆迁补偿,且主要差价由其婚前财产支付,应属个人财产。
2. 差价款来源对安置房性质的影响如何认定?
双方对40万元婚前存款与20万元婚后积蓄在安置房价值中的占比存在分歧,需明确财产转化规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安置房性质需结合被拆迁房屋来源及差价款性质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或支付差价的,该部分及其增值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为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安置房面积扩大(60㎡→90㎡)及差价支付(60万元)涉及婚后共同财产投入,需按比例分割。
2. 具体分割方案
• 被拆迁房屋价值对应部分:原60㎡房屋价值180万元(按安置房单价2万元/㎡计算),属李先生个人财产。
• 差价款对应增值部分:差价60万元中,40万元为李先生婚前财产,20万元为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支付的20万元对应30㎡面积(20万÷2万/㎡×30%),该部分及增值(30㎡×2万/㎡=6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
• 最终归属:李先生享有安置房150万元份额(180万原值+40万婚前差价对应部分),张女士享有60万元份额(婚后共同财产对应部分),即李先生分得75%产权,张女士分得25%产权。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保留财产来源证据:
婚前财产需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婚后共同财产需提供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明确差价款来源。
2. 拆迁协议中明确财产性质:
签订拆迁协议时,可要求拆迁方注明“安置房系对原婚前房产的补偿,差价款来源为XX”,减少后续争议。
3. 协商优先,避免诉讼成本:
若双方对安置房分割有争议,可协商按出资比例或贡献度分配,或通过调解组织达成一致,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4.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离婚后,需根据法院判决或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安置房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权益受损。
婚姻期间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需综合被拆迁房屋性质、差价款来源及婚姻期间贡献等因素判断。实践中,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或在拆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清晰。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