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87岁老人与孙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四合院(价值1.2亿)遗赠孙子。女儿以老人患阿尔茨海默病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法院判决:
1. 协议部分有效(孙子履行40%义务)
2. 对应取得20%产权
3. 剩余按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创新"比例履行"裁判规则:
1. 行为能力以缔约时状态为准
2. 义务履行需量化评估
3. 祖产需考虑其他共有人权益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精神卫生法》第83条:
"民事行为能力以司法鉴定为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0条: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