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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87岁老人与孙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四合院(价值1.2亿)遗赠孙子。女儿以老人患阿尔茨海默病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法院判决:

1. 协议部分有效(孙子履行40%义务)

2. 对应取得20%产权

3. 剩余按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创新"比例履行"裁判规则:

1. 行为能力以缔约时状态为准

2. 义务履行需量化评估

3. 祖产需考虑其他共有人权益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精神卫生法》第83条:

"民事行为能力以司法鉴定为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0条: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