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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资格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村民王某去世后遗留宅基地房屋(占地120㎡),其城镇户籍子女主张继承。村委会以"非集体成员"为由拒绝过户。法院判决:

1. 房屋所有权可继承

2. 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确权

3. 禁止重建(危房后集体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房地分离"裁判规则:

1. 城镇继承人仅取得房屋残值所有权

2. 需每年缴纳集体土地使用费(标准为同地段耕地年产值3倍)

3. 倒塌风险需购买商业保险覆盖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民法典》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3条: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应在土地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