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资格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村民王某去世后遗留宅基地房屋(占地120㎡),其城镇户籍子女主张继承。村委会以"非集体成员"为由拒绝过户。法院判决:
1. 房屋所有权可继承
2. 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确权
3. 禁止重建(危房后集体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房地分离"裁判规则:
1. 城镇继承人仅取得房屋残值所有权
2. 需每年缴纳集体土地使用费(标准为同地段耕地年产值3倍)
3. 倒塌风险需购买商业保险覆盖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民法典》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3条: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应在土地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