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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恢复诉讼时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于2000年移民澳大利亚,2005年在北京朝阳区购置房产一套(现价值1200万元)。2010年李某在悉尼立下公证遗嘱,将该北京房产指定由侄女王某继承。2022年王某在整理李某遗物时发现:

1. 李某2015年在墨尔本另购别墅(现值280万澳元)

2. 该别墅未在遗嘱中提及

王某于20237月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上述两处房产。李某子女提出时效抗辩,主张:

1. 北京房产继承已超20年最长时效

2. 澳洲房产应适用当地法律(新南威尔士州继承法规定的12年时效)

 

法院查明:

1. 王某于202211月首次发现澳洲房产存在(有公证处查询记录)

2. 北京房产一直由李某子女管理使用

3. 委托澳大利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澳洲继承时效为12年)

 

判决结果:

1. 北京房产适用中国法律,从知道权利受损时(2022年)起算,未超时效

2. 澳洲房产适用当地法律,时效已届满

3. 遗嘱解释采用"明示排除"原则,未提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涉外继承时效认定的三大规则:

1. 时效起算点认定:

   - 国内遗产:从继承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

   - 境外遗产: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2. 证据采纳标准:

   - 发现遗产的公证记录具有优先证明力

   - 外国法律需经使领馆认证或专家出证

3. 遗嘱解释规则:

   - 明确指定特定财产的,不推定及于其他财产

   - 概括性表述(如"我所有的房产")需结合财产登记情况解释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6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