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网络拍卖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遗产管理人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处置古董字画(评估价500万元),竞买人张某:
1. 使用3个关联账号参与竞价
2. 恶意抬高价格至800万元后流拍
3. 二次拍卖仅成交300万元
法院查明:
IP地址重合度达90%
支付保证金账户存在资金往来
判决:
1. 确认首次拍卖无效
2. 张某赔偿差价损失200万元
3. 列入司法拍卖黑名单五年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网络拍卖"四重防范机制":
1. 身份核验:人脸识别+银行卡绑定
2. 行为监控:同一设备/IP参与警示
3. 资金追溯:保证金来源审查
4. 惩戒措施:建立恶意竞买黑名单
无效拍卖认定标准:
关联方参与度超30%
成交价偏离评估价50%以上
存在资金回流证据
[法律依据]
1. 《拍卖法》第37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2. 《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竞买人虚构资格或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拍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