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监察人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金融家吴某设立遗嘱信托管理其1.8亿元遗产,指定某律所为监察人。受托人王某在2020-2022年期间:
1. 挪用信托资金600万元购买私募基金
2. 伪造季度报告掩盖违规行为
监察人未履行以下职责:
未核查资金实际流向
未要求提供底层资产凭证
未召开受益人会议
2023年受益人起诉后,法院认定:
1. 监察人存在重大过失(未达到专业注意义务)
2.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挪用金额的30%)
3. 禁止五年内担任同类职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信托监察人的"三层审查标准":
1. 形式审查:核对文件表面真实性(签名、印章)
2. 实质审查:对单笔超100万元交易核查资金最终用途
3. 风险审查:对私募等高风险投资需取得专业机构评估
监察人责任边界:
过错认定采用"专业人士合理注意"标准
赔偿范围限于可预见损失
连带责任需证明存在共同故意
[法律依据]
1. 《信托法》第65条
信托监察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情况。信托监察人怠于履行职责的,应当对受益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 《民法典》第1145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2条
律师担任信托监察人应当建立专项工作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信托存续期满后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