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受阻案——城镇户籍子女确权之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城镇户籍)父亲去世后遗留农村宅院,村委会以“非集体成员”为由拒绝过户。法院判决:
1. 房屋所有权可继承(评估价80万元);
2. 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确权(注明“随房使用”);
3. 限制重建权利(倒塌后集体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权利证书补办路径:
持1990年前建房审批文件换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违建认定(2年内未被处罚视为合法)。
2. 资产盘活方案:
签订20年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租金需缴房产税);
作价入股村集体企业(每年保底分红不低于5%)。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