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权确认案——孙某诉叔父继承资格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202X年去世)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兄长(孙某父亲)均先于其死亡。周某弟弟以"孙某系侄子女无继承权"为由独占遗产房。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认定孙某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判决其享有25%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代位继承三大证据链
被代位人先亡证明:需提交父亲死亡证明时间早于被继承人
身份关系证明:户籍档案显示叔侄关系
继承权未丧失证明:无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记录
2. 实务难点突破
收集被继承人生前与侄子女往来凭证(如病危签字记录)
通过人事档案补强亲属关系证明(适用于户籍登记不全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8条
《继承编解释一》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