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案——弑母者继承排除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1985年生)因房产纠纷于202X年3月持刀刺伤母亲王某(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X年6月王某病逝,遗留市值350万元房产。张某刑满释放后主张继承,法院查明:
1. 王某生前态度:病历记载“拒绝张某探视”(202X年4月主治医生手写记录);
2. 张某后续表现:未支付丧葬费(殡仪馆发票显示费用全由王某妹妹支付);
3. 亲属证言:三名邻居证实王某曾表示“断绝母子关系”。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判决张某丧失继承权,房产由王某妹妹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丧失继承权的司法认定标准
1. 行为要件细化
既遂与未遂同责:参考(202X)最高法民申XX号裁定,伤害行为无论结果均构成;
间接行为认定:教唆他人伤害、提供犯罪工具等均视为实行犯。
2. 主观要件审查
故意证明要点:
案发前矛盾激化证据(如威胁短信、撕毁赡养协议);
作案工具预谋性(特意购买刀具vs随手取得物品)。
二、权利恢复的严格条件
1. 宽恕形式要件
书面文件公证:需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宽恕声明;
视听资料补强:同步录制视频证明被继承人意识清醒。
2. 行为考察期规则
最低5年赡养期:需提供持续转账记录(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情感修复证据:节日团聚照片、共同就医记录。
【法律依据】
1. 《刑法》第232条(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2.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8条(宽恕形式要求)
3.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家庭暴力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