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真实性争议案——王某乙诉王某丙继承纠纷 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X年,被继承人王某甲去世后,次子王某乙持父亲自书遗嘱主张单独继承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市值约350万元)。长子王某丙质疑遗嘱真实性,提交两项关键证据:
1. 三甲医院出具的阿尔茨海默病诊断记录(立遗嘱前6个月)
2. 笔迹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名与样本相似度仅62%)
法院最终采纳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结论(相似度低于70%认定阈值),判决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遗嘱形式合规性审查要点
1. 自书遗嘱的"亲笔性"要件(《民法典》第1134条)需满足:
全文笔迹连贯无代写痕迹
落款日期与内容形成时间吻合(本案遗嘱用纸系停产型号,与声称时间矛盾)
2. 见证人补救效力局限性:
即使追加见证人,仍无法补正已存在的形式瑕疵(参考(202X)京民终XX号判决)
二、行为能力争议的攻防策略
1. 医学诊断与法律标准的衔接:
需举证立遗嘱时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状态(《民法典》第21条)
间歇性精神障碍患者需证明行为时处于发病期(本案因缺乏实时评估报告败诉)
2. 替代方案建议:
在意识清醒期办理公证遗嘱(需留存精神状况评估记录)
采用打印遗嘱+全程录像(《民法典》第1136条新型遗嘱形式)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34、1136、1143条
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鉴定意见采信标准)
3. 《民事证据规定》第92条(电子数据补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