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继承权确认案——张某诉陈某乙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12岁时随母亲林某与陈某再婚共同生活,202X年陈某突发心梗去世,遗留婚内房产(登记为陈某单独所有)。陈某胞兄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由主张排除张某继承权。法院根据以下事实认定张某享有继承权:
1. 教育投入:中学至大学学费银行流水(月均4000元)
2. 生活照顾:陈某家长会签到记录(累计17次)
3. 身份认同:陈某微信中对张某以"女儿"称谓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扶养关系认定的三维度标准
1. 经济供养:
需证明超过一般赠与性质(如固定周期、必要生活开支)
本案关键胜诉点:提交陈某工资卡直接扣缴学费记录
2. 共同生活:
不以"同住"为必要条件(参考(202X)沪02民终XX号判决)
节假日共同居住记录、紧急联系人登记等均可佐证
3. 身份认同:
社会交往中的公开称谓(如婚礼致辞、朋友圈互动)
忌用"继父/母"等疏离性表述
二、证据组织进阶建议
1. 时间维度的连贯性:
提供不同生活阶段的证明材料(如中学毕业照、大学探望车票)
2. 第三方证据优先:
学校、用人单位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亲属证言
3. 反制"形式要件"抗辩:
强调《民法典》第1111条与继承编的体系解释差异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27、1072条
2.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9、19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证据认定的若干意见》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