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分割案——赵某甲等四子女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夫妇遗留xx㎡宅院(含北房2间、东厢房3间),四子女对分割方案争议:
1. 长子赵某甲主张东厢房系201X年自资扩建(提供5万元施工合同)
2. 次女赵某乙主张多分份额(提交10年赡养记录及医疗费票据)
法院最终判决:
东厢房归赵某甲所有(出资性质明确)
北房由四子女按份继承(次女获得3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宅基地房分割的"三不碰"原则
1. 不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仅处理房屋所有权(需注明"随房走"的宅基地使用限制)
2. 不突破"一户一宅":
城镇户籍继承人不得重建((202X)豫民再XX号判决确立规则)
3. 不否认共有基础:
翻建部分未办理产权变更的,仍属共同财产(本案因赵某甲单独报建胜诉)
二、多分遗产的量化标准
1. 经济供养的"双50%"标准:
承担超过50%生活费+50%医疗费(本案次女医疗费占比达73%)
2. 生活照料的"持续性"要求:
每周探望3次以上或同住照料超1年(需居委会出具证明)
3. 特殊情形加分项:
放弃自身职业发展(如辞职照料)可获额外510%份额
【法律依据】
1.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2. 《民法典》第304、1129、1130条
3.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