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某商业银行诉陈某遗产管理失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X年,法院指定某商业银行作为高某(负债x万元)的遗产管理人,处置其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陈某(高某侄女)主张
1. 银行超低价拍卖房产(评估价xx万,成交价xx万)
2. 未优先清偿高某母亲的必留份(每月x元赡养费)
法院判决
银行承担xx万元差额赔偿责任
重新核定必留份为总价值的20%(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2倍计算)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管理人履职红线
1. 处置资产的"双重评估"义务
必须分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与市场价值评估(差价超过15%需特别说明)
2. 必留份的动态计算标准
需参照被扶养人预期寿命(本案按80岁计算10年费用)
二、风险防控实操清单
1. 财产处置"三公开"原则
评估机构选择公开、拍卖过程公开、款项分配公开
2. 特殊群体保护程序
对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必须举行听证会(《遗产管理人操作规程》第12条)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45-1149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产管理人责任认定的规定》第3条
3. 《拍卖法》第65条(低价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