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2、赵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事实]
××××年××月××日,赵某2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1。与前夫育有一女,吴某的母亲斯某已于2006年11月11日去世,父亲吴俊明已于2012年1月30日去世。
2020年10月13日,被继承人欲立遗嘱,打电话让同事郜某、李某到家里来,委托郜某代书遗嘱,郜某、李某为见证人,并录像为证。遗嘱内容为:我与赵某2是夫妻关系,我是再婚,再婚前生育一女儿吴某,再婚后,与赵某2生育一子赵某1。我现在身患绝症,为解决名下房产继承问题,立此遗嘱,本遗嘱的内容是我真实意愿。拆迁所得两处住房,位于某家园3号楼1门303室和11号楼1门303室,其中11号楼1门303室已出售,所得钱款已用于治病和还账,现有房产由我丈夫赵某2和儿子赵某1共同继承。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郜某、李某分别在证明人、代学人处签名捺印。2020年11月18日,因病去世。
另查,登记在名下某地宿舍6条2号房屋于2010年9月15日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证津字第1××8号)。2017年11月11日,某地宿舍6条2号房屋拆迁,作为被置换人与天津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签订《宝坻新城某宿舍房屋置换协议书》(编号0062),载明被置换房屋坐落在宝坻区条2号,所置换楼房位于某地宿舍还迁小区西3号楼303室即天津市宝坻区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西11号楼303室即天津市宝坻区某家园11号楼1门303室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最终置换面积xx平方米。
[刘迎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于2020年10月13日所立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充分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于2020年11月18日去世后,应按照其所立遗嘱对其财产予以继承。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立遗嘱所处分的涉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归赵某2所有,50%属于遗产。所立遗嘱中对赵某2财产的处分无效,对属于其自有份额的处分有效,该遗嘱明确表示某家园11号楼1门303室房产由赵某2和赵某1共同继承,故应当确认天津市宝坻区房产中所享有50%的份额由赵某2、赵某1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