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赵某2、赵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事实]

××××年××月××日,赵某2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1。与前夫育有一女,吴某的母亲斯某已于20061111日去世,父亲吴俊明已于2012130日去世。

20201013日,被继承人欲立遗嘱,打电话让同事郜某、李某到家里来,委托郜某代书遗嘱,郜某、李某为见证人,并录像为证。遗嘱内容为:我与赵某2是夫妻关系,我是再婚,再婚前生育一女儿吴某,再婚后,与赵某2生育一子赵某1。我现在身患绝症,为解决名下房产继承问题,立此遗嘱,本遗嘱的内容是我真实意愿。拆迁所得两处住房,位于家园3号楼1303室和11号楼1303室,其中11号楼1303室已出售,所得钱款已用于治病和还账,现有房产由我丈夫赵某2和儿子赵某1共同继承。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郜某、李某分别在证明人、代学人处签名捺印。20201118日,因病去世。

另查,登记在名下某地宿舍62号房屋于2010915日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证津字第1××8号)。20171111日,某地宿舍62号房屋拆迁,作为被置换人与天津市建设有限公司及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签订《宝坻新城某宿舍房屋置换协议书》(编号0062),载明被置换房屋坐落在宝坻区条2号,所置换楼房位于某地宿舍还迁小区西3号楼303室即天津市宝坻区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西11号楼303室即天津市宝坻区家园11号楼1303室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最终置换面积xx平方米。

[刘迎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于20201013日所立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充分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于20201118日去世后,应按照其所立遗嘱对其财产予以继承。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立遗嘱所处分的涉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赵某2所有,50%属于遗产。所立遗嘱中对赵某2财产的处分无效,对属于其自有份额的处分有效,该遗嘱明确表示家园11号楼1303室房产由赵某2赵某1共同继承,故应当确认天津市宝坻区房产中所享有50%的份额由赵某2赵某1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