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孙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1942年3月6日出生,于2024年1月5日因病去世。孙某某与钱某于1966年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共生育五个女儿即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系孙某2之子。
1998年7月23日,孙某某(乙方)与宝坻县住宅合作社(甲方)签订《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合同编号:xx),约定: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孙某某同志自愿加入甲方宝坻住宅合作社,经研究同意吸收为社员。根据本社章程,享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服从住宅合作社管委会的管理。甲乙双方要严格地执行合作建房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章程,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二、社员集资房屋情况:房屋坐落地点宝坻区××街××花园小区××巷××幢××号。建筑结构二级砖混,1.房屋集资标准每平方米9xx元,自用部位面积xx平米,共用部位分摊面积x平米,建筑面积合计xx平米;个人集资额即集资总额xx元;所有权性质为私产……三、集资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如下:全款交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坐落于宝坻区××街道××街××小区××房屋于2001年1月5日登记在孙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号:xx。
孙某2提交署名孙某某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孙某某。因本人年事已高,恐日后倘有不测,名下财产恐有争执。特立遗嘱如下:我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归招赘入门的招赘者孙某2和其子孙某6所有。任何人不得贪取!特立此遗嘱。《千万照顾好孙某4》立遗嘱人:孙某某某年某月某日”
庭审中,钱某、孙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对孙某2提交的遗嘱不予认可,钱某于2024年4月14日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孙某某”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遗嘱中“孙某某”的签字不是孙某某本人所签。2024年5月7日,钱某、孙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提交声明,表示不再申请笔迹鉴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宝坻区××街道××街××小区××房屋系孙某某与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该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孙某2提交的孙某某自书遗嘱,有孙某某签名,注明了年、月、日,遗嘱形式、内容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孙某某对自己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予以处分。钱某、孙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虽对遗嘱不予认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申请笔迹鉴定,应当不予采纳。故案涉房屋钱某享有50%的份额,另50%份额由孙某2、孙某6继承。孙某2、孙某6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