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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刘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原被告六个子女,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无其他子女。刘某某于20xx10月去世,吴某某于19xx年去世。刘某某与吴某某父母早于刘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去世。原拆迁房屋位于宜兴。20xx年,刘某某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还迁等条款,还迁方式为实物还房。还迁房屋未交付前,刘某某去世。20xx7月,原被告共同在北辰区宜兴埠法律服务所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一份,载明:刘某某名下房屋经拆迁后的还迁平米数68.3平方米还迁利益系老人遗产,该遗产由六人平均继承所有,每人六分之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还迁的住房选房后先将房屋过户到刘某6名下,但该房屋仍系六人平均所有。最后一行注明:刘某某名下租房费用自20xx年起仍由刘国友凭本人身份证到拆迁部门领取。关于该房产继承协议,被告抗辩签订该协议目的是为了让刘国友领取租房费,原告主张目的是确定遗产份额及实现方式,即还迁房屋只能暂时登记在一人名下,故签订该协议。20xx118日,原被告在天津市安皓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签订继承协议两份,其中编号xx号律师见证书载明刘国玲、刘某3、刘某2、刘某6、刘某1自愿放弃被继承人还迁的位于北辰区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归刘国友所有。另外一份编号xx号律师见证书载明刘国玲、刘某3、刘某2、刘国友、刘某1自愿放弃被继承人还迁的位于北辰区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归刘某6所有。刘某6为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向拆迁部门支付部分房屋差价款。现两处房屋已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分别登记在刘国友、刘某6名下。庭审中,对于20xx1月的两份继承协议及律师见证书,原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履行20xx年的继承协议,是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步骤,即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续再另行分割,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就必须要签订律师见证书等固定格式的放弃继承协议。除刘某1未到庭外,其余被告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推翻20xx年的继承协议而不是履行20xx年的继承协议。

[刘新律师评议]

上诉人认可20xx78日房产继承协议书及20xx118日继承协议的真实性,上诉人虽主张20xx118日继承协议系其虚伪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20xx78日房产继承协议书虽约定被继承人还迁住房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国友、刘某6六人平均所有,但上诉人在20xx118日的继承协议中自愿放弃了对北辰区及xx房屋的继承。上诉人虽主张签订20xx年继承协议的目的是履行20xx年房产继承协议书,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且其他当事人对此均不予认可,上诉人抗辩因家庭生活困难不可能放弃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诉人在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遗产,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