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效力与遗产继承范围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周某某名下位于嘉峪关市某某街区83单元3-6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周某某于202185日去世,其配偶为刘某2,儿子为刘某1。案涉房屋为周某某与刘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周某某名下。201931日,周某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案涉房屋在其与刘某2去世后由孙子刘某宇继承,该遗嘱由周某某和刘某2签字确认。2021727日,周某某立下代书遗嘱,其中提到“除遗嘱中列明存款以外的财产,本人其他遗产均由儿子刘某1个人继承”,但未明确涉及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刘某1主张依据2021727日的代书遗嘱继承房屋,但一审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未涉及房屋继承问题,应按201931日的自书遗嘱执行,驳回了刘某1的诉讼请求。刘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两份遗嘱的效力及适用顺序。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201931日的自书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孙子刘某宇继承,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2021727日的代书遗嘱虽部分有效,但未明确涉及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且“其他遗产”的范围不明确,不足以替代自书遗嘱的内容。刘某1主张的“撤销遗嘱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撤销了201931日的自书遗嘱,且2021725日的代书遗嘱因缺乏见证人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刘某1主张继承案涉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对遗嘱效力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定继承顺序的遵循,同时也提醒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确保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及指定继承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遗嘱的形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