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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遗产继承与责任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涉及魏永庆生前所欠债务的偿还问题。魏永庆生前在遂平县张某土鸡面馆餐饮店就餐,累计欠款6800元,并于2022813日出具欠条。魏永庆去世后,其子女魏某1、魏某2、魏某3作为继承人,被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债务。一审法院判决魏某1、魏某2、魏某3在继承魏永庆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欠款6800元。魏某1、魏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未继承遗产且认为魏某3是唯一受益人,应由魏某3承担债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承担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中,魏永庆的子女魏某1、魏某2、魏某3均为其法定继承人,且遗产尚未分割,因此三人共同对遗产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魏某1、魏某2主张未继承遗产且魏某3是唯一受益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继承遗产的事实,且即使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魏某1、魏某2主张欠款应从房租中偿还,但该主张仅基于遂平县张某土鸡面馆餐饮店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且与继承人的法定责任不冲突。一审法院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承担范围,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继承人责任的明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债务清偿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