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的房产继承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顾某8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继承问题。顾某8于2022年3月3日去世,未婚未育,未留遗嘱。其父母顾某7和林某分别于2010年11月26日和2002年12月3日去世。顾某8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即原告顾某1和被告顾某2、顾某3、顾某4、顾某5、顾某6。因各方对房产继承方案存在分歧,原告顾某1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一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顾某8未留遗嘱,其父母先于其去世,因此遗产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本案中,除原告顾某1外,其他五名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确认放弃的份额归原告所有。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继承人对其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据此判决房产归原告顾某1所有,并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体现了对继承人自主处分继承权利的尊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顺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