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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协议效力的认定:分家析产纠纷的司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涉及遗嘱继承和分家析产的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季某与李某8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李某2、李某3和李某1。季某的继女李某5(与李某8所生)先于季某去世,其子女为陈某1和陈某2。季某于2017112日去世,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产权份额(80%)成为遗产。季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指定其子李某1为继承人,但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季某去世后,李某1与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分别支付李某2、李某322万元,支付陈某1、陈某218万元,以换取他们放弃继承权。然而,李某2和李某3对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未被告知遗产份额的具体情况,且协议未明确遗产份额比例,因此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遗嘱的效力和协议的法律效力上。首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法律严格规定的,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代书遗嘱虽有见证人签字,但遗嘱人和代书人均未签名,也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要求,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关于协议的效力,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权利,且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1与李某2、李某3、陈某1、陈某2达成的协议,虽未明确遗产份额比例,但已实际履行,且各方在协议中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接受补偿款,因此协议被认定为有效。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自主处分继承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协议真实意思表示的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季某在房屋中的80%产权份额由李某1继承,其他继承人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一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尽管遗嘱无效,但协议内容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又维护了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继承和协议效力的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要件和继承顺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诚实信用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