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遗产分割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赵某春的遗产分割问题。赵某春与原告王某于1983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春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赵某建、赵某和赵某英。赵某春于2020年6月7日去世,未留遗嘱。赵某春名下有两处房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以下简称201室)和民主东路13号203室(以下简称203室)。201室由赵某春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3室于1999年购买后于2015年过户至赵某名下,但未支付购房款。此外,赵某春名下有银行存款146,796.28元,其中部分已转至赵某和赵某英账户。原告王某主张继承赵某春的遗产,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被告赵某建、赵某、赵某英则主张203室不属于遗产,并要求分割赵某春的存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关于遗产范围,201室和203室均为赵某春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此,201室和203室的50%份额属于王某个人所有,剩余50%为赵某春的遗产。其次,关于203室的过户行为,由于未经过王某同意且未支付购房款,该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203室的50%份额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最后,关于遗产分配,由于赵某春未留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某、赵某建、赵某、赵某英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遗产。法院判决201室由王某继承所有,203室由赵某继承所有,但双方需按比例支付对方折价款。同时,赵某春的银行存款和抚恤金也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以及法定继承原则的遵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顺序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法律适用的衔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