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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法定继承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张忠德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房产继承问题。张忠德于2023115日去世,其配偶李玉香已于2004年去世。张忠德与李玉香育有五名子女:长子张厚国(已去世,其子为被告张某5)、次子张某2、三子张某3、长女张某4、次女张某1(原告)。张忠德于20131211日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在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403-6-9房屋(建筑面积70.10平方米)中属于自己的1/6份额遗留给原告张某1所有。该房屋由张忠德、张某5和董凤芹按份共有,张忠德占1/6份额。因继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张某1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张忠德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遗嘱内容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原告张某1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嘱中指定的房产份额。被告张某3和张某4虽对遗嘱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无效或原告未履行遗嘱中的义务。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和遗嘱继承优先原则的适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