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单某7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单某7与刁某某系夫妻关系,均已去世,二人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原告单某1和被告单某2、单某3、单某4、单某5、单某6。刁某某于2016年去世,单某7于2020年去世,其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涉案房产位于辽宁省普兰店市碧流河乡某某村某某屯后街,建筑面积73平方米,登记在单某7名下,房产执照号为普农房字第碧****号,共有人为单某7、刁某某及其六名子女。原告单某1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份额。因各方就房产继承分割协商未果,原告单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对遗产分割的协商一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原告单某1主张分割房产,而五名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和共有份额,这种协商一致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可以自愿处分继承份额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单某1一人所有,体现了对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尊重和法律支持。此外,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了纠纷,也体现了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中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证据责任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