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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房产归属与照顾义务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X系原告王某1及被告王某2、王某3的长姐,一生未婚未育。王X的父母去世后,遗留有位于西安市花园的A房产一套。2020120日,原告王某1及被告王某2、王某3达成《家庭协议》,约定将父母遗留的房产由王X继承,其余子女放弃继承权。202031日,王X立遗嘱,明确将案涉房产转给原告王某1继承。王X去世后,原告王某1要求被告王某3腾交房屋,但被告王某3拒绝,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的归属以及遗嘱的效力。从律师角度分析,案涉房产原为王X父母的遗产,但根据《家庭协议》,该房产已由王X继承,且物业公司已将房产登记在王X名下,因此该房产属于王X的个人遗产。王X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房产转给原告王某1继承,尽管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结合王X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原告对王X的照顾义务,遗嘱内容应认定为王X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由原告王某1继承,并要求被告王某3腾交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