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隐匿财产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肖某城于2020年11月14日去世,其与李某英系再婚夫妻,未育有共同子女。肖某城再婚前有三个子女:肖某乙、肖某甲、肖某丙。李某英再婚前育有一女王某平,王某系王某平之子。肖某城去世后,其名下的存款被李某英控制并多次取现,肖某甲认为李某英隐匿遗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李某英主张部分款项用于肖某城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王某平被指协助李某英隐匿遗产,但其否认与本案有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肖某城名下的存款在去世后被李某英多次取现,金额较大且缺乏合理解释,法院认定其存在隐匿遗产的行为是合理的。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遗产应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再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李某英作为配偶,有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部分为肖某城的遗产。肖某城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李某英均等继承。李某英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等支出,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未予认可。王某平虽被指协助隐匿遗产,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应由其母李某英承担责任,王某平在本案中不承担义务。王某平的行为虽有疑点,但未达到法律认定的“协助隐匿遗产”的标准。综上,法院的判决在遗产认定、分割及责任分配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隐匿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继承权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