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的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6与杨某育有五名子女: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杨某于2013年去世,吴某6于2023年去世,均未留遗嘱。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xx号的房屋一套及银行存款1349660.5元。吴某6去世后,其单位发放抚恤金1023938元。吴某5主张其与配偶闫某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主张遗产应平均分配。双方对遗产范围及分配方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吴某6、杨某未留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吴某5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及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其与配偶闫某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5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对父母的照顾超出了一般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判决其在房产继承中多分份额。对于银行存款和抚恤金,法院判决由各方均等继承。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赡养义务的肯定及对法定继承原则的遵循,同时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