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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继承与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根与袁某英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李某根育有子女李某彬、李某磊,袁某英育有儿子李某。李某根于201862日去世,袁某英于2021722日去世。李某根名下的××镇××村房屋在2018年被拆迁,置换为回迁安置房、车位及储藏间。根据拆迁协议,被征收人或回迁居民为李某根、李某彬、李某磊三人。李某主张其作为袁某英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回迁安置房及相关权益的三分之一份额,包括一次性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李某磊、李某彬则主张李某不享有继承权,且认为回迁安置房的份额应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一审法院认定回迁安置房及相关权益为李某根、李某彬、李某磊的家庭共同财产,李某根的遗产份额由袁某英、李某彬、李某磊继承,袁某英的份额由李某转继承,李某继承九分之一份额。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应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一审法院认定回迁安置房及相关权益为李某根、李某彬、李某磊的家庭共同财产,李某根的遗产份额由袁某英、李某彬、李某磊继承,袁某英的份额由李某转继承,这一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主张其应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拆迁协议和回迁协议,被征收人或回迁居民为李某根、李某彬、李某磊三人,表明回迁安置房及相关权益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李某根个人财产。李某根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袁某英的份额由李某转继承,李某继承九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当。李某请求继承的一次性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因相关费用已在另案中处理,且部分费用正在审计中,李某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明显错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