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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继承纠纷发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继承人郑某美与郑某云、郑某清等人在上世纪50年代共同建造了一栋房屋,南康县人民政府向郑某美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名下房屋占地总面积为0.08亩,包括两间房屋和廊房。郑某美夫妇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郑某海和郑某周。郑某美夫妇去世后,房屋未进行分割,一直闲置用于存放农具等物品。1973年,郑某海和郑某周因结婚另建新房,老屋闲置。20207月,因修建105国道,该老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时,郑某文(郑某周之子)与郑某海的儿媳均在场,并同意将被拆迁人登记为郑某文,郑某文承诺拆迁款到位后与郑某海一方平分。拆迁补偿协议由郑某文与朱坊乡政府签订,补偿款总计273895.40元,其中包括房屋建筑补偿、时限进度奖、搬迁费、安置过渡费、家具搬迁损失费以及可安置面积的货币安置购房补助等。

郑某海于2023111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何某联、儿子郑某、郑某平以及女儿郑某香。郑某香已书面声明将其继承份额赠与郑某、郑某平。郑某海生前主张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归其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郑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房屋已分割,且郑某海一方无权享有拆迁补偿款中的部分权益。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从证据来看,郑某美名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拆迁时的测绘评估报告均显示,案涉房屋的占地面积与土地证登记面积基本一致,且拆迁时郑某文与郑某海一方均同意将被拆迁人登记为郑某文,并承诺平分拆迁款。这表明案涉房屋在郑某美去世后未进行实际分割,仍属于郑某美夫妇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郑某文主张房屋已分割,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郑某海一方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享有房屋的财产权利,拆迁补偿款作为财产权利的转换,郑某海一方有权享有相应份额。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归郑某海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在诉讼时效方面,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利的保护和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便考虑诉讼时效,郑某海在拆迁后不久即提起诉讼,亦未超过法定时效。郑某文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某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