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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顺位与法律适用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遗赠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方某3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X201房的产权继承问题。方某3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2010119日的公证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遗赠给孙子方某1;另一份是202081日的自书遗嘱,将房屋产权指定由妻子黄某继承。方某3202313日去世,方某1主张按照2010年的公证遗嘱继承房产份额,而黄某主张按照2020年的自书遗嘱处理遗产。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方某1的诉讼请求,方某1不服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顺位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然而,本案中的两份遗嘱均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尽管2020年的自书遗嘱在时间上晚于2010年的公证遗嘱,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改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