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的继承与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析产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北京市大兴区东十排四号院(以下简称四号院)内房屋的继承问题。王某与周某7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周某6、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8。周某7于2009年去世,王某于2023年去世。周某8与陈某1结婚后育有一女周某7,后与陈某2结婚育有一女陈某3,周某8于2022年去世。四号院内的房屋第一层由周某7和王某于2007年翻建,2017年周某8和陈某1在第一层基础上加盖了二层和三层。王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包括房产)遗赠给孙女周某1和周某2。原告方主张依据遗嘱继承四号院内第一层房屋,被告方则认为四号院内的房屋属于周某8和陈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宅基地房屋的归属认定及遗嘱继承的效力。法院首先确认了四号院内的房屋第一层属于周某8和陈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周某8的遗产。周某8去世后,该50%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母亲王某、妻子陈某2、女儿周某7和陈某3)继承。由于王某去世后,其继承的25%份额又按照其遗嘱由孙女周某1和周某2继承,因此最终房屋的分割需综合考虑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了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但手书遗嘱有效。最终判决四号院内第一层房屋的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和东数第一间,西厢房中的北数第一间、东厢房中的北数第一间归陈某1所有;北房东数第二间、西厢房南数第一间、东厢房南数第一间归周某7所有;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和东数第一间由周某1、周某2共有(每人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南房进院的门道由各方共同使用。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的审慎处理,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又兼顾了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