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陈某、陈某英与被告溪某荣、陈某柘之间的继承纠纷。陈某良与田某荣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即原告陈某、陈某英和被告陈某柘。陈某良与田某荣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某路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产(57平方米)。田某荣于2000年4月10日去世,陈某良于2023年9月5日去世。陈某良生前立有遗嘱,将案涉房产及所有工资、待遇指定由其再婚妻子溪某荣继承,但未涉及田某荣的遗产部分。原告陈某英声明放弃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陈某继承。原告陈某请求分割案涉房产及陈某良的遗产(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和职工医疗报销费,总计53,277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陈某良立下的遗嘱仅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但案涉房产为陈某良与田某荣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荣去世后,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良的遗嘱未获得田某荣的事先同意,因此对田某荣的遗产部分无效。其次,原告陈某英声明放弃继承权,其份额由陈某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陈某良的遗产(丧葬费、抚恤金等),因不属于遗产范围且原告未提供余额证明,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享有案涉房产1/8的份额,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及遗嘱效力的合理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