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析产与法定继承的综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及被继承人孙某乙名下位于河北省某村北院的7间房屋及存款的继承问题。孙某乙于2021年7月30日去世,其父亲孙某云于2022年9月3日去世。孙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母亲赵某清、父亲孙某云、子女孙某松甲和孙某松乙。孙某云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赵某清、子女孙某甲、孙某芹和孙某乙。孙某乙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孙某乙去世后,其名下的存款共计251,161.54元,由孙某松甲支取。孙某松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16,000元,并支付了公证费3,003元、偿还饲料款32,460元及购买寿材料12,800元。孙某云生前的医疗费10,179.78元由孙某甲垫付8,588.03元,孙某松甲垫付1,591.75元。原告赵某清请求对涉案房屋及存款进行析产继承,被告孙某松甲和孙某松乙上诉主张涉案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先进行家庭析产再进行遗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及法定继承的处理。孙某松甲和孙某松乙主张涉案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涉案房产归孙某乙所有,属于孙某乙的个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孙某乙去世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赵某清、孙某云、孙某松甲、孙某松乙共同继承。孙某云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继承人的份额及孙某松甲的实际支出,判决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和存款金额。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家庭共有财产认定的严格审查及法定继承原则的遵循,既尊重了法律文书的效力,又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